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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检察】在履职办案中坚持亲历性原则
时间:2024-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注重开展亲历性审查,打破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实现审查案件从“在案”证据向“全案”证据转变。

近日,该院在办理某起故意伤害案中,改变以往单一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犯罪嫌疑人杨某和被害人赵某因日常琐事引发争执,争吵过程中杨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赵某颈部划伤,经鉴定赵某伤情达轻伤二级。检察官全面系统审阅书面卷宗材料后,发现在认定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需进一步夯实证据。对此,检察官主动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及案发地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案发现场方位、周围环境进行实地了解,并向该案知情人了解该案的发生情况、案发后群众的态度,还到当事人近亲属所在地、乡镇、村组走访,对杨某的成长经历、日常生活习惯、社交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最终检察官结合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该案中无杀人动机,仅具有伤害故意,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该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有罪判决。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检察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可以使证据跳出书面的窠臼,将视野由“在案”证据拓宽至“全案”证据,增强检察人员的亲身感受,深化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增强内心确信,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而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公平判断,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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