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保山工作实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设立听证员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选任机关行政区域内。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法律、医疗卫生、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心理健康等领域专长的人员优先。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二)资格审查。保山市两级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三)组织考察。保山市两级检察院分别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机关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六、选任名额本次选任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名。
七、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此次报名均通过网上报名,报名所属单位为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一)报名人员下载《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详见附件),按表格要求逐项进行填写。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和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一并提交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初审。
(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听证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荐,或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组织推荐的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
(三)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保山市检察机关听证员推(自)荐表》,将推(自)荐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2年7月1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报名提交地址:保山市金山路10号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611室
邮箱地址:657712305@qq.com
联系人: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余娟
联系电话:0875-3039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