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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出租出借买卖“两卡” 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
时间:2024-02-21  作者:戴晓虹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两卡”是什么?


“两卡”指的是银行卡、电话卡。



找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取现,或者收购、出售电话卡,每天就能轻松得“报酬”?这看似简单的行为,殊不知,背后却可能是为不法分子“跑分”洗钱,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一念一行,轻则违法,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几年呈高发态势,骗局花样百出,“两卡”违法犯罪操作简单且能快速获利,最易吸引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弱,无经济基础的青少年参与其中。广大青少年朋友们要提高警惕,一方面要摒弃“天上掉馅饼”的想法,切忌贪小便宜而吃大亏,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另一方面要明辨是非,谨慎交友,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千万不要受非法利益诱惑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悔恨终身。


案例一:“跑分”惹来牢狱灾


未成年人小东(化名)因嫌打工收入微薄,在得知有人在组织“跑分”后,受高额利益诱惑,参与帮助“跑分”团伙有偿借用他人银行卡,使用银行卡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取现帮助。经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小东就为两个“跑分”犯罪团伙寻找了9名卡主共计1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交易流水金额达59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达280余万元,涉及19起电信诈骗犯罪。

经审查,小东明知帮助的对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犯罪团伙寻找卡主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小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小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跑分”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相伴而来的衍生犯罪,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跑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跑分”过程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利用银行卡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嫌疑人专门搭建平台,上游犯罪团伙在电话中让被害人把钱汇到一张他们持有的银行卡中,这头款刚刚到账,另一头便开始行动,马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迅速把钱分流,其实质就是洗钱。“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跑分”团伙就是洗钱“工具人”,是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帮凶”。“跑分”操作简单且能快速获利,极易吸引无经济基础的青少年参与其中,当遇到“有偿使用银行卡,日结数百元”的诱惑时,就应当警惕。


案例二:莫图“小”而失“大”


未成年人小彭(化名)和小杨(化名)无事时便跟随成年人大鹏(化名)“混吃混喝”,视大鹏为“大哥”。2023年2月,大鹏欲利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接线帮助的方式赚钱,并通过同样在做此事的大兴(化名)联系到“上家”要来设备。小彭和小杨为了能继续跟着大鹏“白吃白喝”,便同意加入,大鹏安排小彭和小杨实施了收购电话卡、寻找犯罪场地、安装、守护连接设备、互联网接入等帮助“上家”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

经审查,大鹏和大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大兴和大鹏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大兴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大鹏获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小彭和小杨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均构成犯罪。未成年人因年龄尚小,辨别是非能力弱,容易受成年人影响,但这些并非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一旦触犯法律必将承担刑事责任。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谨慎交友;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端倪及时制止,避免孩子误入歧途沦为犯罪“工具人”。

来源: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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