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来,昌宁县检察院共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2件16人。经审查,对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终结审查5件5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7份,拟对7件11名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建议单位均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回复,案件办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重点审查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重点围绕被不起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案证据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确保检察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在案的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精准。
重点审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昌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时,重点结合被不起诉人是否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受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进行审查。切实做到只有通过行政处罚能够有效遏制或纠正时,才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审查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昌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时,重点围绕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适配性、公正与公开的透明度、处罚与教育的结合度进行审查。确保建议处罚内容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