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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昌宁县)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诉、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昌宁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锁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信访安保维稳工作主线,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质量建设年”走深走实,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取得新成效,为昌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自觉,能动履职服务发展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才有天地,检察制度只有支撑社会治理才有价值。做到“一切工作从政治上看”,与全县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同行,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涉黑涉恶等犯罪,批准逮捕68人、提起公诉387人。其中批捕、起诉放火、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89人;批捕、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42人;批捕、起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30人;批捕、起诉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18人;起诉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6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林某某等13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该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3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的刑罚。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市委平安办命名为“平安细胞”。党的二十大信访安保维稳工作被县委、政府通报表扬。

积极促进社会内生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407人,适用率为94%,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100%,一审服判率为98%。不捕17人,不诉70人、不诉率同比上升12.89%;在提起公诉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比例为18.82%,同比下降7.60%,最大限度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制定《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操作细则》,做好不起诉案件办理“前后”两篇文章,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审慎评估起诉必要性、开展社会调查、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不起诉公开训诫、赔偿损失等70余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意见20份。

深度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坚持诉源治理,通过走访调研、类案分析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案件特点、发案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全县命案防控、醉驾案件等4个调研报告,找准破解社会治理隐蔽性、深层次问题的“船”和“桥”,从具体案事件中“见微知著”,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5份,以“我管”促“都管”,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检察环节释法说理的同时,通过方言普法情景剧、法治小课堂等方式,深入乡镇、村组开展法治宣传9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起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人、不起诉17人;在检察环节追回涉案财物11件,挽回经济损失87万余元,减少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受损;维护金融安全,与监委、公安、人行等部门合力惩治洗钱犯罪,移送洗钱犯罪线索2条。依法审慎处理涉企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在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厘清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对李某某作出了不构罪不批准逮捕决定,延长办案链条,同步做实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昌宁10余名核桃商户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强化为民情怀,聚焦民心改善民生坚持人民至上,把“小案”当作群众的“大事”办,惠民生、暖民心,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贡献检察力量。

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接收群众信访35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为100%,不让群众诉求“石沉大海”。以求极致态度对待每一起信访案件,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2件,检察长接访10次,带案下访5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化解2件,其中办理的字某某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申诉案中,检察机关在细致审查每一起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办案全程坚持做到以心换心,如我在诉,办案模式从“防”和“堵”转变为“疏”和“导”,最终申诉人息诉罢访。

办好检察利民便民实事。加强和挂钩村支部共建,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政策。选派2名干警驻村帮扶,组织干警开展入户走访6次,协助挂钩村开展重点人群动态监测,做好精准帮扶工作,组织消费扶贫3.69万元。为困难群体发放司法救助金13.30万元。支持农民工起诉11件,帮助追回“辛苦钱”19万元。服务律师阅卷85件次,为律师、当事人或者亲属查询案件信息38件次,办理律师网络异地阅卷4次。把每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压减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

合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一体贯彻“保护、教育、管束”的办案理念,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人。将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制发督促监护令20份,促“甩手家长”履职管教,深入4个乡镇、14所中小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众1万余人。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酒吧、KTV存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问题,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行业系统整治,覆盖昌宁辖区60余家娱乐场所,消除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检之要事”。起诉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8人。全面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县河长办及河长开展联合巡河7次;配合开展非法采沙调查核实5次,协助固定了违法行为人非法采沙的证据材料。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加油站管道泄漏污染水体、养殖小区畜禽粪便污染环境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不规范等行为的监管,以检察之力助力“滇西最美田园城市”建设。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提升公信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检察不断优化。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协同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共同构建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的新模式,让监督更有力、配合更有效。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25件;督促公安机关立(撤)案19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5件;纠正漏捕、漏诉5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提请、提出抗3件,均获改判。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纠正意见54件;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17件。

民事检察稳步加强。审查各类民事监督案件47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3件;对民事审判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8份。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对法院的正确裁判,依法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1件。积极促进诉源治理,制发检察建议4份,助力相关部门加强医保资金监管,共同守护群众“救命钱”,助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审批,防范金融风险。

行政检察提质增效。办理行政监督案件29件,办案更加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领域,其中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9件,通过监督办案,既解决了历史遗留的19户“超生户”因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给生产生活造成的不便,又为国家人口新政策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1件。办理的1件婚姻登记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解决了群众“离不了婚,撤不了登记”的维权困境。

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深化。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3份,诉前整改率为100%,达到了诉前保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追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8.32万元。办理的1件药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助推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药品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是强化规范用权,接受监督依法履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记检察权来自人民,畅通渠道请人民参与、让人民监督,努力做到不负重托、不负期待。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案件55次。接受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及时整改反馈问题。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公诉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审议意见;备案规范性文件1个,提请任免检察人员6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案件听证、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124人次,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落实。

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49件次。组织“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监督检察。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252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162条,其中检察案例45条,让案例中的“法”转变为群众心中的信仰。

主动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系统自动轮案分配案件,避免选择性办案情况发生;加强对案件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管,380件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对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知纠正49次;对499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察官整改纠正;加强数据监管,开展数据核查12次。

五是强化自身建设,培根铸魂苦练内功强化“检察人员素质不高、检察业务质量也高不起来”的意识,自我加压,多措并举,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堪当时代重任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搭建党组“带头学”、支部“跟进学”、小组“研讨学”、青年干警“灵活学”、检委会“专业学”的“五学联动”研学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把“抓党建就是抓业务,抓业务必须抓党建”的理念根植于心,用“一引领五推动”党建工作法,打造“党建红引领检察蓝”品牌,营造蓬勃向上的发展氛围。2022年,被评为县级“模范机关创建示范单位”。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人才强检战略,制定《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规划(2022—2026)》,从年龄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持续优化班子结构,建立青年检察干警“选、育、管、用”全链条培养机制,深度挖潜,激发活力。建立职业导师帮带制度,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推动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不断提升。7个集体和8名个人受到上级表彰,其中2名干警分别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信息技术人才库,2名干警在保山市检察机关公诉人业务竞赛中被评为“公诉业务能手”,1名干警被评为保山市“七五”普法先进个人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入开展“政治监督强化年”活动。持续推进纪律作风教育,开展酒驾醉驾等专题警示教育,着力从小规矩、小制度执行抓起,推进作风建设,提升纪律规矩意识。组织开展规范化管理读书班,建立完善工作制度34项,规范检察权力运行。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通过聚焦工作重点和短板弱项精准立项22个,对标和选树先进典型10个,院领导扎根一线办案,增质效、激活力、强担当,2022年,32项业务考核评价指标位居全市检察机关前列、14项考核指标实现同比正增长,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

加强“数字检察”建设。在全市率先探索数字检察实施路径,奋力推进大数据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法律监督模式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最终实现系统治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保险报销类案监督”等6个大数据监督模型,利用发现的监督线索办理法律监督案件3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追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4.89万元,监督相关部门停止征收19户38人“超生”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及罚款145.68万元。“以‘水磨功夫’,推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在基层小院‘破冰’”的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四期西部巡讲支教主题研讨班上进行交流。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所属单位0个。

)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8人(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4,991,166.6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453,084.81元,占总收入的96.41%;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38,081.79元,占总收入的3.59%。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239,316.92增长1.6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235.13增长0.01%;上级补助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增加238,081.79增长79.36%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度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238,081.79确认为收入,导致其他收入增加。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4,828,461.55元。其中:基本支出11,042,934.81,占总支出的74.47%;项目支出3,785,526.74,占总支出的25.53%;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43,388.13元,下降0.29%。其中基本支出增加635,719.13增长6.11%;项目支出减少679,107.26,下降15.21%;上缴上级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635,719.13增长6.11%主要原因为基本支出2023年增加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2名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变动,金额较上年增加;项目支出减少679,107.26,下降15.21%主要原因为2022年减少全国精神文明单位奖励经费及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

)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042,934.81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815,827.62元,占基本支出的88.8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227,107.19元,占基本支出的11.11%。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9,216.84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785,526.74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办案业务经费支出990,300.00元、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第一批业务装备经费814,950.00元、第二批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经费510,000.00检察系统202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经费330,000.00、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57,000.002022年烟草打假工作协调经费25,078.49以上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开支及检察装备购买;2022年执法办案工作补助经费40,000.00、司法救助补助经费支出25,000.00主要用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服装经费支出35,900.00主要用于保障检察干警服装购买支出;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672,000.00主要用于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协助办案支出;死亡抚恤金229,608.40元,用于发放单位亡故人员抚恤支出;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确认支出55,689.85元,用于保障临聘人员协助办案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53,084.8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47%。与上年相比增加1,235.13元,增长0.01%,主要原因分析: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445,117.2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1%,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运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以及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28,232.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4%。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590,655.2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9%。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和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689,08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6%。主要用于按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45,000.00元,支出决算为159,118.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46,939.19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2.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2,179.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7.6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2,179.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45,000.00元,支出决算为159,118.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6,939.19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179.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0.60%。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在公务接待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从严管理,勤俭节约,切实压缩“三公”经费规模。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7,274.14元,增长12.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20212022年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5,296.14元,增长11.6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978.00元,增长19.39%。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因检察业务工作需要单位出差次数增多,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增加;2022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增加的原因为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业务量增加,公务接待费相比上年有所增长。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开展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27,107.19元,减少72,942.81元,下降5.61%,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中工会经费支出有所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本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相关使用情况具体为:办公费62,384.91元、手续费160.50元,水费10,918.10元、电费18,988.89 元、物业管理费366,759.20元、差旅费70.00元、维修(护)费15,309.80元、公务接待费12,179.00元、劳务费16,800.00元、委托业务费16,800.00元、工会经费74,000.00元、福利费60,143.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6,939.19元、其他交通费用410,70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1,754.6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7,923,467.85元,其中,流动资产1,208,555.54元,固定资产26,714,912.3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152,867.8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284,412.31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24项,账面原值59,31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15,55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9,55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96,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由一级预算单位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详见附表(公开12-公开18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三、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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