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诉、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昌宁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焦“高质效”“抓落实”两个重点,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上级检察院工作要求一抓到底、见行见效,为昌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1.坚持党的建设引领,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
牢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最大的责任,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记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33次、重大敏感案件24件次。
(2)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坚持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党组书记上专题党课1次,干警“一人一课”学习分享17期、支部学习研讨8次。聚焦基层检察院建设难点堵点以及2个正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调研。25项业务评价指标位居全市检察机关前列,14项实现同比正增长。梳理检视问题4个,制定整改措施8条,全部完成整改。深化检察为民举措,抓实41项民生实事。着眼常治长效,建章立制4项。
(3)着力提升政治能力。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政治训练贯穿检察人员教育培养全过程,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到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党建与业务相融相促“乘数效应”彰显,“三把尺子划出方圆 党建引领队伍驱动 锻造人民满意的昌宁检察队伍”工作法,获评云南省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十佳”典型案例。
(4)书写文化润检新篇。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突出原创性、地域性、服务性,不断丰富和发展具有千年茶乡辨识度的检察文化品牌。“‘检·茶’数字行动派”文化品牌在全省检察机关展播,展示检察为民情怀的办案故事《三次取证》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最佳检察办案故事”。创作19首以法治法理、茶道茶德为主题的古风诗词,宣传检察职能、诠释昌检精神。管好守牢意识形态主阵地,发布检察信息175篇,被各类媒体刊发132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动权。
2.主动聚焦中心大局,服务现代化新昌宁建设。
跳出检察看检察、站位全局谋检察,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1)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批准逮捕143人,提起公诉266人。坚决打击跨境犯罪,高质效办理“11·05”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专案,批准逮捕涉案遣返人员65人,起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犯罪4人,扛牢强边固防政治责任;起诉非法持有枪支、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31人,维护社会安定;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9人,形成有力震慑;起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18人,保障财产安全;起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73人,守护人民安宁;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犯罪10人,宣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起诉职务犯罪11人,协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受贿犯罪5人,助力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2)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制发工作提示函7份,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97人,适用率93.6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9.20%,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9.20%,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在案件办理中洞察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9份。总结近年来涉枪、涉林和轻伤害案件发案规律,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治参考。
(3)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24人。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巡河巡林10次,积极参与河库塘渠问题整治,督促属地乡镇整改河道“四乱”问题30个。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规范、河道内外来入侵物种大量繁殖、采砂企业违法采砂并占用农用地4.59亩堆砂的行为进行整治,服务“滇西最美田园城市”建设。办理的1件水污染防治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被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
(4)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购买、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人,营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督撤销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1件,助力企业安心发展。与法院、公安、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打击力度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合力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在田园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联络站,通过企业“下单”、检察官“接单”,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3.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厚植“如我在诉”的检察情怀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以检察履职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
(1)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受理群众信访38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让群众知道“信收到、谁在办、办得怎么样”。首次信访的“三类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包案后没有再次申诉情况。办理的鲁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上门听证、释法说理等多元举措,促成鲁某某息诉息访,办案经验受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探索将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下沉社区网格,第一时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兑现“离群众近一些,解决纠纷快一步”的承诺。“检·茶同行者”团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优秀团队。
(2)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7名被告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7人,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人。充分发挥全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融通发力。发出督促监护令13份;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10次、受众2万余人;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份;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开展心理疏导15人次,为8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50万元;针对1起民事裁判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在押人员混关混押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
(3)真情帮扶共促乡村振兴。支持弱势群体起诉29件,帮助追回劳动报酬19万余元。为22名因案致困的妇女、老年人等发放司法救助金19万元;在吴某某司法救助案中,联合市检察院、乡村振兴、民政、妇联、乡镇开展多元帮扶,打造“检察+”司法救助模式,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用心用情融入乡村治理,举办“世界那么大,请你走出大山来看看”检察开放日活动,英韬村完小40余名师生、家长走出大山,走进检察院、公安局、消防队、博物馆、法治公园,为乡村治理播撒法治种子。
(4)做实普法强基专项行动。作好“实、精、新、融、效、长”六字文章,充分发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主力军作用。组建“溯光”检察官普法团队,开展普法宣传277场次、受众8万余人,参与调解矛盾纠纷16起,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95次。创作5个普法情景剧,开展“沉浸式”普法11场次,以接地气的方式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将公诉席“搬”到案发地,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邀请涉案系统公职人员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用案例教育引导;参与社区“院坝协商”议事会,开出基层治理“法治良方”。
4.着力提升履职质效,确保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强化“四大检察”一体综合能动履职,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1)刑事检察更为有力。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24件;监督立案、撤案23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6件,纠正漏诉12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提请、提出抗诉4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深化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50件;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12件;办理提请收监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5件。
(2)民事检察更显精准。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再审改判2件,实现对民事审判权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有机统一。针对民事审判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2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办理的唐某军被限制消费执行监督案,以精准缜密的监督切实维护了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该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3)行政检察更重实效。针对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份;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和“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件。针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实领养儿童落户、错误婚姻登记问题,制发社会治理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6份,帮助2名事实领养儿童和6对夫妻解决了“上不了户口、入不了学”“离不了婚、撤不了登记”的维权困境。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对依法不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份,避免不刑不罚。
(4)公益诉讼检察更加稳进。县委、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昌宁建设的意见》,着力构建全县公益协同保护格局。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2件,诉前磋商1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4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诉前整改率100%。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督促治理受损林地1.15亩,追偿生态资源修复费1.30万元。
5.持续推进强基固本,锻造堪当重任检察铁军
将求真务实、担当实干贯穿队伍建设全过程,使之成为检察人员必备的精神状态、鲜明的履职特征,持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1)与时俱进抓实人才培养。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景象。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抓手,一体提升综合素能,4名入额院领导办案211件,占全院办案总数的22.09%。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搭建昌检讲坛、青年检察官论坛、青年干警读书会等平台,开展“学、练、赛、训、研”19次,为人才培养提供“沃土”。与西南大学法学院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促进检察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的优势互补,着力培养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做实“三类人员”考核评价,激励队伍担当作为。14个集体和18名个人获上级表彰,5名干警入选市级执法监督工作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
(2)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以自身净确保自身硬。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治“四风”。以“作风建设巩固深化年”为主线,扎实推进“清廉云南”建设昌宁行动,涵养清风正气。举一反三,抓好各级巡视巡察和政治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深入推进“两个革命”,建立24个工作项目、56个重点工作任务,以过硬作风保障工作提质增效。持之以恒抓“三个规定”落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81件,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2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被定格为“优秀”。
(3)驰而不息加强监督管理。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情况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审议意见;提请任免检察人员2人;接受述职测评1人。设置社会法治委员工作室,开启“政协委员+检察官”推进法治昌宁建设新模式。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座谈、参加案件听证等40人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46件。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受理的955件案件全部网上办理,办案环节全程留痕;对400余件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对134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
(4)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立好“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四梁八柱”。与16家单位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创建应用服刑人员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特殊人群指定法律援助权利保障2个监督模型,办理各类法律监督案件38件。被确定为全省数字检察试点院。数字检察做法在全省数字检察培训班作交流,在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情况》刊登。2个监督模型在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分别获三等奖、优秀奖。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8人(离休0人,退休18人)。
年末其他人员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5人。
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450.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13.99万元,占总收入的97.4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6.37万元,占总收入的2.5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48.76万元,下降3.2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1.32万元,下降2.17%;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减少17.44万元,下降32.41%。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中2023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较2022年度减少19.55万元;非财政拨款收入中2023年度无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2022年度单位确认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23.88万元,导致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462.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10.66万元,占总支出的82.77%;项目支出252.03万元,占总支出的17.2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20.15万元,下降1.36%。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6.37万元,增长9.63%;项目支出减少126.52万元,下降33.42%;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106.37万元,增长9.63%,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67.2万元由项目支出变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126.52万元,下降33.42%,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较2022年度减少19.55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67.2万元不再从项目经费列支划转入基本支出列支,服装经费2023年度由项目经费列支变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统筹支付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10.6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66.8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1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43.8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8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42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52.0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23年第一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66.95万元、2023年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45.00万元,以上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开支及检察装备购买支出;2023年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经费6.3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办案业务及业务用房管理服务费支出;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23.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办案业务及业务用房管理服务费支出及协助办案人员经费支出;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10.08万元,具体为2023年司法救助补助经费9.00万元,用于司法救助人员补助支出,2023年协作办理涉烟人员工作经费支出0.62万元,用于保障日常协助办案支出,2023昌宁县税务局返还个税手续费0.46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13.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67%。与上年相比减少31.32万元,下降2.17%,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较2022年度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196.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62%。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和一般公用经费、交通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0.1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38%。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58.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5%。主要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8.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5%。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00万元,决算为14.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00万元,决算为13.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7.66%,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1.83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2.34%,完成年初预算的91.5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8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00万元,支出决算为14.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00万元,决算为13.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1.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5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关于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精简和压缩了“三公”经费支出。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08万元,下降6.7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69万元,下降11.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61万元,增长5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因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状况良好,公车修理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较上年有所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日常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4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开展中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0.69万元,比上年增加7.98万元,增长6.50%,主要原因是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中工会经费支出有所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本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相关使用情况具体为:办公费16.98万元、手续费0.04万元,水费1.76万元、电费2.29万元、物业管理费26.35万元、公务接待费1.83万元、工会经费13.61万元、福利费10.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0.3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5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358.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6.27万元,固定资产1,250.83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1.81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4.9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9.4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44项,账面原值103.0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4.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1.9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2.3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9.6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9.6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三、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