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主题教育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施甸发展大局,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1.融入中心大局,精准发力,服务施甸发展有力有为
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切实在防风险、保平安、护稳定、促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
(1)全力护航保障民生。守住人民钱袋子,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惩金融领域多发、高发涉众型经济犯罪,共审查逮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3件13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着力“断流”和“拔钉”,共批准逮捕7件15人,起诉10件15人,全力化解“两卡”犯罪带来的政治和社会风险;积极选派3名优秀干警驻村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帮助对点联系甸阳镇同邑村、袁家村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教育设施等建设,共投入资金6.6万余元。
(2)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深化质效监督,共建生态文明,全力写好检察机关山水文章,以法律监督护航美丽施甸建设。坚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7件,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深化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有效修复受损生态,实现惩罚、预防双重效果。持续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展“巡河”、“巡林”等工作15次。
(3)全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意识,重法度不失温度,重程序不失效率,重真情不失分寸,主动与挂钩企业建立联系服务机制,走访重点民企12次,帮助化解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4)全力办好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继续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100%提前介入并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共审结案件5件5人,依法提起公诉5件5人,有力震慑权利腐败。
2.办好为民实事,用心用情,纾解急难愁盼出彩出新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恪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以检察工作指数保障群众幸福指数。
(1)倾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把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4件76人,提起公诉196件245人。重点打击盗、抢、骗、黄、赌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共批捕30件44人、起诉48件73人。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共批捕10件11人、起诉6件7人,同时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的办案原则,移送涉黑线索1条,出庭支持公诉涉黑保护伞案件1件1人。
(2)倾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案结事了为最终目的,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91人。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既解群众“法结”又化“心结”,让信访矛盾纠纷“止于至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9件,检察长下访接访化解矛盾15件次。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万元。
(3)倾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用法律监督撬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充分运用“一站式”立体保护体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0人,提起公诉12人。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帮助迷途少年重返正道。结合司法办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次,发出督促监护令10份,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4份。充分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10名法治副校长主动履职,以“党建+未检”模式全面推开“法治进校园”活动,共巡讲24场,制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主题微视频5部,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受教育学生、家长达10000余人次,一名干警获评“优秀法治副校长”,“控辍保学”检察建议被省院肯定并在全省推广。
3.深耕主责主业,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重质重效
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刑事检察持续发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刑事诉讼制约监督,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等诉讼环节的监督。监督立案6件,监督撤案7件,依法追捕漏犯3人,漏罪4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9份,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1次,提出抗诉案件2件。积极开展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0份,督促执法单位强化履职作为。深入开展“雷霆2023”专项活动,对十八大以来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36件39人进行全面核查、监督。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专项监督,对96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查,严防脱管、漏管的发生,积极开展对看守所巡回检察。
(2)民事行政检察稳中有升。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同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影响裁判结果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实现裁判结果的执行程序上。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0件,提请抗诉2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均被采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开展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促成当事人和解68件,追回拖欠劳动报酬117万元。稳妥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开展行政处罚不当专项监督活动,对处罚不当等情况发出检察建议9份,助推行政执法规范化。
(3)公益诉讼检察积极作为。突出“精准性”、“规范性”,进一步找准履职切入点、着力点,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公益损害突出的重点领域,快速高效办好关系人民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小案”,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最切身需求,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办理各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案件47件,发出检察建议43份,相关行政单位均按要求采取措施整改并回复。
4.从严打造队伍,夯实基础,锻造检察铁军尽职尽责
坚持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鲜明履职特征,努力打造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1)坚持政治建检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求发展,结合主题教育持续推进理论学习。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要决策部署,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深度统一,不断增强历史自信、保持战略定力、把握精神主动。落实“第一议题”制度20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2次,全院干警政治理论集中学习42次,政治轮训5次。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敏感案事件43件,未发生一例涉检负面舆情。
(2)坚持素能立检不松懈。围绕法律素养、专业素质、综合素能,用好“检答网”、互联网教育资源,通过“同堂培训”、“线上线下”、“案例研讨”、“邀请授课”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多岗位培养锻炼干警,不断提升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共组织开展培训78期1300余人次,开展青年理论学习读书班10期,撰写心得体会115篇,开展“学考练”7次,落实推进年轻干部交流任职、跟班学习、实践锻炼,1名干警主办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1名优秀干警到市检察院挂职锻炼,1名干警被聘为云南省检察教官。
(3)坚持从严治检不手软。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格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健全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工作配合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充分运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与干警开展谈心谈话169人次。警示教育22次,结合身边及通报违纪违法案件组织以案促改学习讨论4次,进行“机关亚文化”整治1次、廉政家访56人次、肃清流毒专项检查2次。持续开展顽瘴痼疾整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坚持“逢问必录”,共填报46件次。通过强化日常监督、风险防控、责任倒查追究,持续推进检察机关“三不腐”机制,从源头上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5.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公开,推动检察工作透明透彻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执法、阳光司法。
(1)全面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落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司法活动报告制度,精心办理代表委员议案和提案。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办案的实体监督,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6次、案件公开听证79件次。诚恳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审议意见,对指出的12个方面问题照单全收、逐条整改落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通过座谈、登门走访、赠阅资料等方式,畅通代表委员监督渠道,提升监督质效。
(2)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持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86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79件次。加强检律互动,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75件次,邀请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258人次。深化检务公开,讲好检察故事,运用施甸检察新媒体矩阵实时发布检察动态527条,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
(3)自觉接受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每月开展重点案件自评、每季度开展业务分析,建立案件常态化通报机制,切实提升办案质效。通过日常同步动态监控、流程监控预提醒,对案件质量实行日监管、月分析;通过提级评查、上级评查、自行评查,对90件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与数据提醒分析结合起来,建立红黑榜通报制度,集中推动问题整改,不断促进检察业务工作高质效开展。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4人(离休0人,退休14人)。
年末其他人员21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1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4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1.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2.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389.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39.09万元,占总收入的96.37%;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0.50万元,占总收入的3.63%。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21.17万元,下降1.5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1.21万元,下降1.56%;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增加0.04万元,增长0.08%。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属于薄弱基层院,上级给予薄弱基层院补助资金。2023年我院已脱薄,上级补助资金相应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399.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8.96万元,占总支出的77.11%;项目支出320.33万元,占总支出的22.8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7.52万元,下降0.5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61.43万元,增长6.04%;项目支出减少68.95万元,下降17.71%;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属于薄弱基层院,上级给予薄弱基层院补助资金。2023年我院已脱薄,上级补助资金相应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78.9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67.2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6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1.7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36%。人均1.9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0.3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163.00万元;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20.00万元;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9.95万元;检察系统2023年度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117.76万元;司法救助资金7.00万元;其他单位拨入联合工作经费补助2.62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39.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70%。与上年相比减少21.21万元,下降1.56%,主要原因是2022年我院属于薄弱基层院,上级给予薄弱基层院补助资金。2023年我院已脱薄,上级补助资金相应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144.3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46%。主要用于行政运行780.88万元,检察监督215.8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47.71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2.0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13%。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6.1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5.94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50.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6%。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29.5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8.93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81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2.3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6%。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62.34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80万元,决算为1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80万元,决算为11.2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7.74%,完成年初预算的95.42%;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0.2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26%,完成年初预算的13.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2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80万元,支出决算为1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80万元,决算为11.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42%;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0.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0.31万元,增长2.7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0.87万元,增长8.3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56万元,下降68.2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老化严重,维修维护费增加,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衔接、交流、宣传等公务活动产生的接待费用。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75万元,比上年增加2.36万元,增长2.16%,主要原因是根据在职人员工资2023年核定的工会经费、福利费等较2022年有所增加。
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本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使用情况具体为:办公费 15.13万元、水费1.00万元、电费7.32万元、物业管理费19.14万元、公务接待费0.26万元、工会经费8.70万元、福利费8.7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2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34.7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52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257.7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10.09万元,固定资产2,798.23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117.76万元,无形资产31.71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97.5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2.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7.7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6.9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2.56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18.66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三、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