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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须知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申请阅卷的条件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二)律师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者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其他辩护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三)按照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阅卷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许可。

(四)前来阅卷的应当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经许可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本人。律师可携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人员协助阅卷。

二、阅卷手续

(一)辩护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一)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原则上须预约。可以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现场预约方式。

(二)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须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便于调整安排。

四、阅卷要求

(一)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对于制作了电子卷宗的相关案件可以采取查阅电子卷宗的方式进行阅卷。

(二)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中,必须保证所阅卷宗材料的安全、完好,不得有拆卸、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

(三)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应当保持阅卷室的安静、文明,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阅卷室内严禁吸烟。

(四)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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