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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长子死亡,这位父亲领到2万元司法救助金
时间:2019-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好长一段时间,我的人生就像天塌了一样,案子虽然判了,但一分钱都没拿到,感谢您们为我争取到司法救助金。”9月23日,当保山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把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送到苗某某手上时,苗某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苗某某是隆阳区瓦马彝族白族乡山心村一低保贫困户,也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父亲,他的长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不幸身亡。2018年3月14日凌晨两点,苗某某的长子杨某某与朋友在一烧烤店吃烧烤,后杨某某一朋友邀约普某某参与。期间,普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的朋友因言语发生矛盾。杨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普某某用啤酒瓶打击到头部,致其趴倒在烧烤店碗箱上。后杨某某回宾馆住宿,次日12:30分,宾馆工作人员发现杨某某在房间地板上抽搐后报警并将其送至医院,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经保山市检察院审查后,以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苗某某和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某和妻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863.5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因普某某正在服刑,苗某某至今未得到任何经济损失赔偿。苗某某在救治长子杨某某过程中,欠债10万余元,且苗某某家庭属低保贫困户,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无其他经济来源。保山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受理苗某某和妻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积极与申请人居住地基层组织联系,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认为苗某某和妻子申请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并协同相关部门为苗某某家庭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保山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鼓励苗某某和次子,要进一步树立生活的信心,尽快从阴霾中走出来,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发展养殖业和外出打工等方式,努力改善家庭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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