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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黑货”的老板把自己收进了监狱,真刑!
时间:2025-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废旧物资回收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循环使用方式,但是在回收的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清楚物品来源或者心存贪念,就会给我们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会有“牢狱之灾”。


202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市、赵某桥等12人,先后盗窃昌宁县某温泉小镇、昌宁县某公司等共计19次,价值人民币84300元。赵某市、赵某桥等人将所盗窃的铜板、猪钩等物品运至被告人崔某伟经营的再生物资回收点出售14次,价值总额57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伟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崔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市、赵某桥等人将盗窃的铜板等物品均于凌晨运输到被告人崔某伟的再生物资回收点出售,崔某伟不问物品来源,不进行特殊物品登记,且还将其中一名出售物品的被告人电话号码标为“卖黑货的”,其主观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特别提醒


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该严格审查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方无法说明来源或急于脱手的物品应保持警惕,切莫因为小利而“放纵”自己参与其中,毕竟任何“不问来路”的收购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帮凶”。


来源: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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