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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餐馆收购野生鸟类获刑,涉鸟违法犯罪红线不能碰
时间:2026-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作为“鸟类王国”,多样的气候带与丰富的植物资源为不同习性的鸟类提供了多样化的栖息环境,这些灵动的生灵,既是生态平衡的守护者,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鲜活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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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总有人为贪图私利触碰法律红线。近期,昌宁县某餐馆经营者陈某明知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仍与他人购买4只当地俗称“山公鸡”的野生动物死体,并储存在餐馆厨房冰柜内,准备加工出售和自行食用,后在民警对餐馆进行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4只野生动物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黑颈长尾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算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被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当前,多部门联合开展鸟类保护三年专项行动,聚焦花鸟市场、餐馆、网络交易平台,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行为。检察机关在此倡议,餐饮从业者要坚守行业底线,坚决杜绝收购、加工、出售野生鸟类行为;广大群众要摈弃“野味滋补”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违法交易。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的线索,请您及时举报,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法治之力,守护蓝天精灵,护百鸟齐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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