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无固定收入,决定铤而走险,在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到昌宁县多个乡镇,通过翻越围墙、撬锁等方式进入农户家中,实施13次盗窃,共计现金人民币40600元。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