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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入户盗窃10余次被依法批捕
时间:2026-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家是每个人最安心的港湾,却也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入户盗窃的行为打破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高某某无固定收入,决定铤而走险,在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到昌宁县多个乡镇,通过翻越围墙、撬锁等方式进入农户家中,实施13次盗窃,共计现金人民币40600元。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盗窃并非获取财物的“捷径”,不义之财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再次提醒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切勿心存侥幸,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财物,家中尽量不要存放大量金银首饰及现金,出门前,务必关好门窗,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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