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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耍赖皮,躲猫猫——拒执犯罪终难逃!
时间:2026-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效判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履行生效判决更是公民、法人必须恪守的法律义务。然而,部分当事人漠视司法权威、心存侥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恶意规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是公然挑战司法公信力。近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3年被腾冲市人民法院以三份民事判决偿还某公司肉牛货款人民币300余万元、蒋某某人民币12万元、李某某工程款人民币6万余元,以及支付相关的利息和诉讼费用,且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后法院在执行其财产时,多次以电话、短信、邮寄、书面的方式让谢某某如实申报财产,其均未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导致上述判决未能执行。经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在腾冲注册了四家公司,并让他人帮忙担任公司法人,案发后在其经营的一家养殖公司牛场内查获养殖的黄牛200余头。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谢某某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自愿认罪认罚。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生效判决、裁定绝不是一纸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看似是个人“赖账”的民事失信行为,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漠视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务必认真对待,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如在履行过程中确有困难,应主动与法院、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切勿心存侥幸,隐瞒、转移、变卖财产规避执行,否则,小小的民事纠纷终将演变为无法挽回的刑事犯罪,换来的也将是失去自由的铁窗生涯。

来源: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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