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药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受到法律严惩,为广大群众敲响了网络私售“偏方药”的法治警钟。
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常年患有疾病,为缓解病痛,张某某从街头无证摊贩处购入无正规标识、无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高效追风丸”。其自行服用后自感效果良好,便长期通过网络渠道私自采购该药自用。周边邻里亲友得知后,纷纷向其询问、求购该“特效药”。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借机牟利,通过微信私下加价转售涉案药品共计11万余元,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该药丸是以建曲、川芎、醋酸泼尼松、面粉等原料加工而成。经鉴定,涉案“高效追风丸”为假药。
施甸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步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经营活动,从源头防范涉药风险复发。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的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未经许可严禁私自生产、倒卖、销售。任何假借“民间偏方”“祖传秘方”“特效神药”等名义,私下制售、网络兜售无批号、无资质药品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将依法从严惩处。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用药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摒弃“偏方治大病”“熟人代购靠谱”的错误认知。看病购药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连锁药店,主动核对药品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等关键信息,避免延误病情、损害身体健康。如发现制售假药、劣药及无证售药等违法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用药安全法治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