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与以往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从“捕鸟者”主动变身为“护鸟者”。
2026年3月13日,屈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弹弓猎捕9只黄臀鹎(属“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并未“一诉了之”,而是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屈某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开展生态替代性修复工作,通过在涉案区域安置人工鸟巢、定期投放鸟食等方式,为野生鸟类营造栖息、觅食环境,以实际行动积极修复受损的野生动物生存生态环境。
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公信力,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林业生态领域专业人员、公安机关及律师参与。经充分评议,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悔罪态度诚恳、生态修复到位,无继续追诉必要。同时,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开展现场法治教育,深入解读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告诫其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再次触犯法律,引导其持续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下一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法理与情理相融”的生态司法理念,常态化以公开听证化解案件争议、以生态修复弥补环境损害,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又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育人,强化生态法治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以检察力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来源: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