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临终传枪支,收藏家中被判刑
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于临终之际将一支射钉枪交给李某保管,近十年来,李某一直将该射钉枪作为“传家宝”保存在家中。2026年1月,李某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自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机关对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点解析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
● 量刑两档: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认定:例如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特别提示:持有符合枪支鉴定标准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中存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唯一正确的处理方式:立即主动上交当地派出所。不要心存侥幸,不要擅自处理,更不要自行使用,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依法处理,逾期不交出的,一律从严查处。
如果你家中存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弹药,请立即主动上交当地派出所,说明来源,配合调查,主动上交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你发现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切记:我国对枪支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人非经批准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借枪支。祖传枪支不是“传家宝”,而是悬在家中的“定时炸弹”。一次侥幸,一生悔恨。
来源: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