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当“变美”“变瘦”的代价可能是生命时,你还敢任性吗?
2024年12月27日14时,被害人许某某到被告人李某经营的美容院做美容项目。期间,许某某了解到李某有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毒素- A型针水(以下简称肉毒素)可以瘦身,便提出注射要求。李某在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帮许某某注射肉毒素针水2瓶许,许某某支付费用2000元。12月30日,许某某出现头晕、视物旋转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又到昆明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肉毒中毒(中度),2025年2月7日在家中死亡。
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许某某注射“肉毒素”,造成许某某死亡,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A型肉毒素为国家明确管控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不是普通“化妆品”“瘦身针”,其生产、销售、使用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注射肉毒素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医师实施,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调配、注射。
同时提醒消费者和各位爱“美”人士,注射、微整、手术类医美属于医疗行为,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相关药品,查看是否具有批号、厂家等信息,若发现销售来源不明、未获批药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馈,在追求“美”的同时要注重自我保护,别让“美丽”变成伤害,甚至毁掉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